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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民初字第3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朱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朱某某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民初字���332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3年2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朱某某某某某,男,1983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