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福兴与汪莲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福兴,汪莲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徐福兴,男,197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汪莲壹,男,1970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徐福兴与被执行人汪莲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福兴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婉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