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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鄂咸安执字第01089-2号法定代表人李四平,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法走代表人余小贵,华盛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华盛恒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关单位的收入3798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亚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