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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6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公民身份号码×××2822。被告:刘某,男,汉族,户籍住址山东省鱼台县,现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0519。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该款原告杨某已预交)。审判员  杨靖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鑫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