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兴执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永红与王金凤、王朱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兴执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徐永红,居民。被执行人王金凤,盐城市亭湖区新兴镇水利站退休会计。被执行人王朱国,居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徐永红与被执行人王金凤、王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金凤、王朱国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执字第11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建彬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