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与陆林华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陆林华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68号原告: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经营者:张水良。被告:陆林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与被告陆林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海盐县西塘桥镇仁安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丽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