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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丽容诉被告遂宁市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521号原告王丽容,女,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0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洋,四川宏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市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遂州中路518号金港名都南区三期1栋2、3、4层。法定代表人邹彦林。被告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南津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邹彦林。原告王丽容诉被告遂宁市易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新家园动物保健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丽容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丽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王丽容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翠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