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1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王永梅与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梅,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1383-1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梅。被执行人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永梅与被执行人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诸劳人仲案字(2014)第51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执行员 赵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