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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盐商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冯雪祥与张国飞、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雪祥,张国飞,王月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1093号原告:冯雪祥。委托代理人:朱晓君,海盐县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飞。被告:王月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雪祥诉被告张国飞、王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月琴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雪祥撤回对被告王月琴的起诉。审 判 长  曾怀东人民陪审员  马罗兵人民陪审员  胡方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步军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