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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成明、黄周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成明,黄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黄涛,局长。被执行人张成明,男,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周玲,女,汉族,住址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成明、黄周玲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成明、黄周玲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执审字第190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成明、黄周玲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锡铿审 判 长  陈伏棉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