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邹雪明与陈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明,陈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邹雪明。委托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雪明诉被告陈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雪明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雪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2387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57由原告邹雪明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审 判 员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