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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邹雪明与陈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雪明,陈其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桂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邹雪明。委托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其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雪明诉被告陈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雪明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雪明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4元,减半收取2387元,保全费17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457由原告邹雪明负担。审 判 长  苏振淮审 判 员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