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修靖、刘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法刑初字第002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修靖(绰号:老鼠),男,生于1993年7月23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重庆市奉节县人。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25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重庆市奉节县人。2012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抓获,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年5月8日由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刘修靖与被告人刘某某到孙某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地王广场底楼的某店,由被告人刘修靖负责望风,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开锁进入门市将店内的两台笔记本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台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1700元。2、2015年2月中旬某日21时许,被告人刘修靖翻窗进入左某位于奉节县鱼复街道荫里坪的某仓库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一台台式电脑盗走。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098元。3、2015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刘修靖伙同杨某、“洋娃子”(均另案处理)到邓某某位于奉节县草鞋街后山统建房的某店,合力撬开卷帘门,将店内价值10元以上的香烟全部盗走。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5080元。4、2015年3月21日3时许,被告人刘修靖伙同杨某、张某某(15周岁)、彭某某(15周岁)等人到李某某位于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的某店,撬开卷帘门,盗走店内一台台式电脑、人民币10元、若干蛋糕和酸奶。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215元。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刘修靖、刘某某盗窃的二台笔记本电脑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公诉机关举示了以下证据证实:文书卷材料,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孙某、左某、李某某、邓某某的陈述,证人孙某甲、郭某某、彭某、王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购买电脑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口信息。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上列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符合三性原则,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修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本次盗窃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修靖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刘修靖、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系累犯的主张,因被告人本次所盗窃的金额只达到数额较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故不宜再认定为累犯,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修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刘修靖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8393元(其中:左某人民币2098元、邓某某人民币5080元、李某某人民币1215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刘修靖的刑期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进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