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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5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侯志昌、何月珍与侯金允赡养费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志昌,何月珍,侯金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98-1号申请执行人侯志昌。申请执行人何月珍。被执行人侯金允。申请执行人侯志昌、何月珍与被执行侯金允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5)茂电法羊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侯金允应从2014年12月起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给申请执行人直至过世时止。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商、国土房产、车管和银行信用社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明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