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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钟辉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948号罪犯钟辉,男,1992年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蓬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7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1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钟辉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钟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钟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钟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辉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一     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晴二O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