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淕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源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淕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鹏源顺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676号原告东莞市淕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8。法定代表人刘仙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山永国,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锦宁。被告深圳市鹏源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9。法定代表人黄欣。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经营不善而倒闭,继续诉讼无意义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淕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陶 雪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燕(兼)书 记 员 赵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