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怀远县河溜镇永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775号原告:怀远县河溜镇永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怀远县。委托代理人:侯长举,怀远县河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文科,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怀远县河溜镇永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文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怀远县河溜镇永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远县河溜镇永济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宏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符广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