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中商终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周洪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周洪杰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中商终字第14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代表人:靳祖光,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洪杰。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商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虽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念波审判员 吴 峰审判员 鞠荣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