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刘志峰与刘林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427号原告刘志峰,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林政,农民。委托代理人程清奎,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峰诉被告刘林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林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峰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林政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峰撤回对被告刘林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志峰承担。审判员刘晓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津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