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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0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淮安市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朝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朝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01582号原告淮安市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华厦世纪嘉园15幢3单元201室。法定代表人周迎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大林,洪泽县黄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朝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市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朝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邻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贵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