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一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向方斌与尹全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方斌,尹全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一初字第6-1号原告(反诉被告)向方斌。被告(反诉原告)尹全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向方斌与被告(反诉原告)尹全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尹全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尹全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反诉原告尹全英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尹全英负担。审 判 长 刘子腾审 判 员 陈平军人民陪审员 姚瑜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静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