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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王录宁与海口鑫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录宁,海口鑫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125号申请执行人王录宁。被执行人海口鑫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王录宁与被执行人海口鑫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民一初字第1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鑫悦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8540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柯铭审判员  蔡燕飞审判员  林梅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晓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