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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振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609号罪犯李振虎,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邯市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李振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3年9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602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李振虎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服从管理,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601号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本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四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李振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李振虎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焦小力审判员申保清审判员霍鸣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刘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