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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商初字第15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与冯俊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长城门业有限公司,冯俊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533-1号原告聊城市金长城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北环路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刘衍国,经理。被告冯俊勇,男,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金长城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冯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冯俊勇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交纳保证金8000元并由案外人田广振提供其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俊勇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桂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