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浩与朱某、朱文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浩,朱某,朱文昌,倪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孙浩,农民。被执行人朱某。被执行人朱文昌(系朱某之父)。被执行人倪健。申请执行人孙浩与被执行人朱某、朱文昌、倪健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倪健已全部履行(2015)景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朱文昌与申请执行人孙浩于2015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一、朱文昌三日内给付申请人孙浩5000元。二、余款2000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全部偿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朱某、朱文昌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恢复执行,应当在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