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民一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民一初字第167号原告梁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曾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军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景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