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茂文、王云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华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迎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邹光建,系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付茂文,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王云清,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华蓥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利息470567.97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7500元,申请执行费6958.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除被执行人已被抵押的房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在对该抵押房产进行处理,申请执行人也已向广安市中级人们法院提交了相关抵押材料,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华蓥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学科审判员 朱卫东审判员 邓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