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赵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尹国奇与张艳林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赵民初字第68号原告尹某某,男,1979年5月17日生。被告张某某,女,1988年10月4日生。原告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亚丽、审判员马跃富、人民陪审员陈壮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17日生育长子尹某甲。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2月带着其婚前与他人所生女儿尹某乙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双方互不联系,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尹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女儿尹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为:1、身份证;2、结婚证;3、户口薄。被告张某某未到庭,无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4月17日生育长子尹某甲。被告张某某于2006年8月20日生育一女,与原告尹某某结婚后,为其女儿改名为尹某乙。2013年2月,因原、被告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张丽丽带其婚前所生女儿尹某乙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双方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二、婚生长子尹某甲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抚养费,非婚生女儿尹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抚养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本应和睦相处,但双方未能做到互谅互让,终因生活琐事,影响到了夫妻感情,夫妻双方长时间分居已达两年之久,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因原、被告儿子尹某甲一直和原告一起生活,非婚生女儿尹某乙现跟随被告一起生活,故应由原告尹某某抚养其儿子尹某甲,被告张某某抚养其非婚生女儿尹某乙。原告不要求被告支付儿子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婚生儿子尹某甲由原告抚养,非婚生女儿尹某乙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张某某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原告尹某某应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亚丽审 判 员 马跃富人民陪审员 陈壮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冠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