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李某甲,农民。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士管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订婚,××××年××月××日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2日生长女李某乙;2011年3月10日生次女李某丙;××××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丁。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给原告和孩子生活费,2013年原告及三子女没有生活费向被告要钱,双方发生矛盾,农历2014年1月双方矛盾激化,分居生活至今,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解决孩子抚养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被告李某甲未作答辩、未举证及质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订婚,××××年××月××日在固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22日生长女李某乙;2011年3月10日生次女李某丙(曾用名李曾用);××××年××月××日生一男孩李某丁。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致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证实及本院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彼此多加沟通,消除隔阂。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本案原、被告共同生育三子女,应该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同时考虑被告没有到庭,未表明对离婚的态度,为慎重起见,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诉讼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士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