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丽红与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292号原告杨丽红,女,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南羲,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号。法定代表人薛要军。被告刘志洋,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薛要军,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雪晓军,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侯江亭,男,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子要,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桂林,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军志,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旭升,男,195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1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薛要军。被告王军,男,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宏,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红诉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邦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志洋、薛要军、雪晓军、侯江亭、杨子要、肖桂林、薛军志、张旭升、湖南邦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军、孙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丽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合计5735元,由原告杨丽红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粟 欢审 判 员 李美林人民陪审员 陈兰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