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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郭燕,李某某与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燕,李某某,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0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燕。委托代理人:于海民,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义春,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某。法定代理人:郭燕,系李某某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远清,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郭燕、李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清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燕、李某某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为万州区人民政府调整长江沿线一桥、二桥之间的港口码头关闭搬迁,“江水源热泵”系统设计变更,对逾期交房有一定影响,可酌情减轻清江公司责任,不符合客观事实。(二)一、二审法院将清江公司提交但未得到郭燕、李某某认可的所谓租房合同作为损失依据有失公允。(三)《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一、二审法院调整违约金于法无据。这一调整也与同一法院的生效判决相抵触,导致同案不同判。综上,郭燕、李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清江公司提交意见称:(一)逾期交房不是因清江公司的主观过错造成,而是万州区人民政府调整规划以及3号楼部分业主违法乱搭乱建所致。这是在清江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二)郭燕、李某某主张的违约金过高,一、二审法院调整违约金于法有据。郭燕、李某某提到的“同案不同判,与生效判决相抵触”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不适用判例制,且在之前的生效判决中清江公司未要求调整违约金,法院不可能依职权进行调整,之前的生效判决对本案并无约束力。综上,郭燕、李某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郭燕、李某某和清江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郭燕、李某某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清江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给郭燕、李某某使用。清江公司未按约履行交房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州区人民政府调整长江沿线一桥、二桥之间的岸线使用规划,关闭搬迁港口码头,致使“江水源热泵”系统工程重新设计。一、二审法院认定该事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免除清江公司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一定程度上导致逾期交房并无不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本案中,清江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申请予以调整,并提供了同地段住房租金证据。郭燕、李某某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照同地段房屋租金,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和清江公司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支付标准由合同约定的已付购房款日万分之三酌情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双方当事人此前诉讼的生效判决对于违约金未进行调整,但在此前的生效判决中清江公司并未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前的生效判决对本案没有约束力。综上所述,郭燕、李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燕、李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翔代理审判员  谢玥代理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甄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