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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城法执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唐旭英、张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旭英,张辉,赖梦思,佛山市随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2046号-5申请执行人唐旭英,女,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1985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赖梦思,女,汉族,1989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随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深村胜利村组华兴大街20号三楼B36室。法定代表人张辉。关于唐旭英诉张辉、赖梦思、佛山市随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佛山市随缘贸易有限公司、张辉、赖梦思应向申请执行人唐旭英清偿借款本金228651元及利息(自2014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39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被执行人赖梦思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灯湖西路外(抵押权人为农行佛山祖庙支行),暂没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经拍卖,拍卖成交款项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本案只受偿受理费2391元。本院已交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2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素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