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执字第1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与安启翠、刘荣富、成都艾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艾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启翠,刘荣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成执字第1226-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沈山。被执行人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荣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艾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安启翠,女,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荣富,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艾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启翠、刘荣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00万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刘荣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九里堤北路2号1栋1单元3层A3-1号房屋(权0857777)、安启翠与刘荣富共有的位于武侯区武阳大道一段308号35栋1-3层房屋(权0925293)、安启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房苑东路48号7栋1单元1层2号房屋(权1017315)、成都艾仁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双庆路26号8栋3单元17层1704号房屋(权1381601)以及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1栋1单元2层3号房屋(权1341454),前述房屋均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本院还另行查封了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简城镇“逸水鼎城”二期2号楼房号为1-1、1-2、1-3、2-1、2-1、2-1的六套房屋(预售证号:140731),因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逸水鼎城”在建项目已被简阳市公安局查封。本院认为,因本院已查封资产上设定有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权以及部分资产被公安机关查封,故资产不宜进行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已执行0元,被执行人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艾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启翠、刘荣富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中鼎正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600万元及利息。二、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