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国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01350号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法定代表人:郑龙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胡国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台县孺子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葛树荣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