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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丁某。被告徐某。原告丁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晓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丁某提供的被告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徐某应诉。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徐某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丁某不能提供被告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属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于原告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文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