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金成与王庆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李金成,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委托代理人郑甜香,女,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系原告配偶。被告王庆辉,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连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永华,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成诉被告王庆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李金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中,原告李金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应当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8元,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撤诉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李金成负担。审判长  王文玉审判员  黄龙英审判员  张瑞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