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6350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李某,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陶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