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许万琼诉张誉玲、杨俊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杨XX,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3197号原告许XX,女,1970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大学文化,昆明市西山区地税局职工,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187号1单元601室。委托代理人花凤弟、罗英,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XX,男,1971年7月18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大学文化,昆明市西山区地税局职工,住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266号天城园林居二期11幢1单元501号。被告张XX,女,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大学文化,昆明市富民县地方税务局职工,住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266号天城园林居二期11幢1单元501号。委托代理人陈志坤,云南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许XX诉被告杨XX、被告张誉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永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的委托代理人花凤弟、罗英,被告张誉龄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志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X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24日,被告因建盖及装修房屋找到原告借款,后原告许XX与被告杨XX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同时协议约定杨XX在支付利息的过程中有超过10天未付的情况,许XX有权要求杨XX全额退还本金并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许XX依约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向被告杨XX转帐300,000元。后被告杨XX支付了原告许XX一个月利息后,便不再支付原告任何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返还本息,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甚至完全消失失去联系。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张誉龄答辩称:被告杨XX只有一处房产,在富民县没有任何房产,装修房屋借款事实不成立;杨XX借款之前之后两被告家均没有大项的支出,借款用途没有用于家庭开支,被告张XX有自己的工作收入,不需要杨XX供养;杨XX借款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两被告实际是分居的,双方经济是独立的,杨XX的借款不应由张XX承担。被告杨XX未到庭应诉,答辩期间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审理中,原告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一份,欲证实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借款协议一份,欲证实原告向被告杨XX出借人民币300,000元,利率为月息2分,期限为三个月(自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6月24日)。3、建设银行客户回、民生银行打款记录各一份,欲证实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杨XX支付出借款项300,000元整。被告杨XX未到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张誉龄针对原告许XX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张誉龄不清楚此借款。被告张誉龄针对自己的答辩观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明一份,欲证实被告张誉龄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不需要通过借款来维持生计。原告许XX针对被告张誉龄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不认可,不能证实被告张誉龄的观点,不能证实借款没有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被告杨XX未到庭对被告张XX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因双方的自认行为,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至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对被告张誉龄提交的证明,因双方当事人的自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采信,至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根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与原告均为税务系统的同事或同行,相互都认识,均为正式职工。2015年3月24日,原告许XX与被告杨XX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因杨XX建盖和装修位于昆明市富民县文昌路36号住房需要原告许XX向被告杨XX出借人民币3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自2015年3月24日起计算,每月月底前支付,逾期十天,原告许XX有权要求被告杨XX全额退还本金并负责赔偿原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等。同日,原告许XX从中国民生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自己的帐号上转款三次共计300,000元至被告杨XX招商银行名下帐号6226098711848571上。协议签订后,原告许XX自认收到过被告杨XX支付的2015年3月24日至同年4月24日的利息6000元,之后未再收到过利息及借款本金。现原告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请。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中,原告所举证据足以证实被告杨XX向原告许XX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的事实存在,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杨XX向其借款30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被告杨XX向原告许XX借款300,000元,《借款协议》中双方虽约定了借款期限,但被告杨XX在借款期间未按照约定支付借款利息,导致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杨XX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许XX的合法财产权益,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许XX要求被告杨XX偿还借款3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许XX、被告杨XX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有利息,双方的约定未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但原告主张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也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张誉龄辩解的被告杨XX的借款系其个人行为,与自己无关,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原告许XX与被告杨XX约定的借款用途为建盖和装修位于昆明市富民县文昌路36号住房,而该住房的建盖和装修的事实确实存在,而被告杨XX的一系列借款行为,足以使债权人认为该住房为两被告共同所有;另外,被告张誉龄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被告杨XX之间有个人债务的约定,以及位于昆明市富民县文昌路36号住房不为两被告所有,因此本院对被告张誉龄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并确认被告杨XX所借款项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共同的偿还义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XX、被告张誉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许XX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元,减半收取2974元由被告杨XX、张誉龄共同承担,剩余2974元按规定退还原告许XX。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审判员 马永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