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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麻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兴社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2011年4月结婚。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现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财产,由被告偿还债务。被告麻某某辩称,夫妻关系尚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相识,2011年4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013年9月2日生女孩麻某甲,2015年2月12日在庆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书。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相互猜忌对方不忠实夫妻感情,数次发生争吵厮打。2015年7月17日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数年,已有一定感情基础,日常生活中虽有争吵和纠纷,但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当相互信任和理解,共同抚育子女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兴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良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