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3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叶燕芹与邓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燕芹,邓春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695号原告叶燕芹。被告邓春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燕芹与被告邓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本院无法向其送达应诉等材料,限令原告交纳公告费用,原告逾期未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燕芹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敏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怡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