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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赵子棋与周传信、程兴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棋,周传信,程兴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955号原告赵子棋,女。被告周传信,男。被告程兴虎,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碉楼街9号。负责人尹寒,总经理。原告赵子棋与被告周传信、程兴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原告赵子棋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传信、程兴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佳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棋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子棋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