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219号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徐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义才,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红星,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金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凌敏、王祥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路龙兴苑xx室(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元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凌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凌敏、王祥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板桥路龙兴苑xx室(房地权证号:合产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漆梦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