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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满江诉被告周志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满江,周志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李满江,男,汉族,居民。被告周志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满江与被告周志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满江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满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满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李满江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崇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国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