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骆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骆卫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955号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程幸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骆卫平。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骆卫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骆卫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骆卫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湖北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