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3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倩荧与张柏深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倩荧,张柏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850-1号申请执行人:张倩荧,住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理人:何思桃,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张柏深,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少民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柏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