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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赵世武与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武,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090号原告赵世武,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子洲县。委托代理人杜萍,宁夏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郭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众,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武与被告宁夏林盛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1元,由原告赵世武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