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5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X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五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张X,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591-1号申请执行人王X,男,。申请执行人张X,女,。申请执行人王X,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X村第五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王X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仓张村第五村民小组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7230元,现已支付申请人,剩余部分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5)渭城执字第00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正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