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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光贤与刘钶、郑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贤,刘钶,郑林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刘光贤。被告:刘钶。被告:郑林林。原告刘光贤诉被告刘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钶、郑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光贤诉称,被告刘钶于2014年3月11日向原告借款94000元,口头承诺借款期限为一周。被告刘珂收到借款后,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仅仅还了一部分,至今尚欠原告44000元迟迟不还。被告郑林林与被告刘珂是夫妻,该借款为其夫妻共同债务,应与被告刘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4000元,由被告负担诉讼费。被告刘钶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郑林林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钶与被告郑林林于2010年8月6日结婚。2014年3月11日,被告刘钶向原告刘光贤借款94000元。同日,被告刘钶书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人民币94000元”。原告于2014年3月7日提款71600元,并家中存有的现金共计94000元交付被告刘钶。后被告还款5万元,剩余44000元被告一直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刘光贤提交的借条、建行还款明细、婚姻登记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钶向原告刘光贤借款94000元,后还款5万元,剩余44000元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钶应当偿还原告借款44000元。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刘钶与被告郑林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刘钶、郑林林未到庭应诉,亦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钶、郑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光贤借款4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刘钶、郑林林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延红审 判 员  石秉红人民陪审员  石秀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春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