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诸商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斯建鹏与汪茂伦、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748号原告:斯建鹏。委托代理人:陈登仁,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楼旭东,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茂伦。委托代理人:何建航、徐雯,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剑鹏。委托代理人:丁蕾,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雄豪。被告: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雄豪。原告斯建鹏为与被告汪茂伦、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雄豪、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茂伦、诸暨市大东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雄豪、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建鹏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83540元,依法减半收取41770元,由原告斯建鹏承担。审 判 长  蔡生苗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