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936号原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潮河镇。法定代表人胡会青,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叙永县江门镇九江新区江门镇人民政府内。法定代表人陈立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利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圣邦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相军代理审判员 吴少均人民陪审员 龚桂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