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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述华与被告巴中市灵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王述华,女,生于1964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灵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庆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述华与被告巴中市灵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述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述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述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鹏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来源:百度搜索“”